國土計畫下維持農業生產環境管制原則之研究
計畫緣起
由於國土功能分區圖作業期程再延長 6 年,針對外界關心之農業權、農地保育地役權、農地發展權移轉等詞彙與相關制度及措施,有必要進行釐清,並研析如何避免開發行為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作法,以排除或減緩各種土地使用對農業生產環境的負面影響。
研究目的包含:
- 蒐整國內外對於「農業權」、「農地保育地役權」、「農地發展權移轉」等相關研究及制度措施,並分析其差異性。
- 檢討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容許使用、使用許可之項目,並研析「農業權」、「農地保育地役權」、「農地發展權移轉」等制度之限制及我國推動之可行性。
- 研提空間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層面之維護農業生產環境相關對策,以及農地法制調整方向。
成果與亮點
- 釐清「農業權」定位與認知:建議審慎使用「農業權」概念以避免各自詮釋造成政策混淆;應以「政策深化」為核心,嚴禁將其擴張解讀為實質的土地權利。
- 評估農地權利制度之可行性:針對「農地保育地役權」,建議採取「契約型、非永久性、限區試辦」模式以符合物權法定主義;而「農地發展權移轉」因制度限制過高,不宜作為優先管理選項。
- 歸納農業生產環境之八大潛在風險:綜整國土土地使用管制對農業之影響,識別出包含農地排擠、水質影響、土壤汙染、生態破壞及災害風險等八大風險類別,作為未來管制的預警參考。
- 強化空間計畫與農綜計畫之銜接:明定國土計畫通盤檢討(第 3 至 6 章)應納入農綜計畫之空間分析成果,並透過正式協調機制確保農業發展需求能於國土規劃中落實。
- 精進土地使用管制之審查重點:強調變更使用案應避免個案決策破壞農業空間結構;審查重點應聚焦於「農產業空間連續性」及「生產環境安全」,並簡化重複性之審查程序。
- 研擬農地法制調整與違規處理方向:建議於《農業發展條例》補強違規處罰規範,並明確建立國土計畫「同意函」與《農發條例》第 10 條審查之間的順序性與優先權。
相關活動
📅 2025/11/13
透過與地方政府、學界及專業團體之交流,期能深化縣市農地利用綜合規劃的制度定位,並就國土計畫下農業生產環境的實質維護機制達成多項共識。
# 活動成果亮點
- 國土計畫體系下的農業發展地區制度設計,涉及農地使用、農業生產環境維護與跨部會權責調整,必須先釐清各種制度的角色定位,避免規劃功能、行政審查與管制工具相互模糊。
- 建議可參考日本委員會制度,引入跨領域專業審議,以分散承辦壓力並提升專業性。
- 在優質農業生產區與農綜計畫本質上仍屬積極維護與資源投入導向,而非直接管制工具,適合強調產銷條件、農業資源投入、區位整合與維護策略,避免賦予過多管制功能導致概念混淆。
- 在農變的制度轉型上,國土計畫下的「容許制度」將影響既有農變模式,需重新界定農業主管機關的審查權限與角色定位,避免與國土主管機關之間產生權責落差與行政張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