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112年度國土計畫下維護農業生產環境管制原則之研究」勞務委託計畫
計畫緣起
因《國土計畫法》將於各縣市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後全面接軌,屆時《區域計畫法》停止適用;惟現行農業用地變更案件即便有審查把關,仍常被質疑開發行為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而引發衝突。為回應國土計畫強調確保糧食安全、保護重要農業生產環境與基礎設施之基本原則,亟需釐清「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」之判斷基礎與管制方向,降低爭議並提升制度可行性。
- 回顧與盤點管制基礎:回顧「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」及「維護良好農業生產環境」之既有管制方式與研究成果,並整理農政單位於農地變更審議中常見之議題,作為原則建構基礎。
- 建立爭議樣態與影響辨識:蒐整相關爭議事件,自不同空間尺度分析農地作非農使用可能造成之負面影響樣態,補充判斷所需之實證素材。
- 研提可行之原則與配套:配合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框架,自空間計畫層次與土地使用管制層次提出「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」原則,並同步研擬相應之配套政策與因應對策,朝可評估、可執行、可減低衝突之制度設計。
成果與亮點
- 將「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」具體化為可操作之審查工具,提出「調整後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」共 12 項內容,將周邊農業使用現況、灌排水上下游區位與距離、施工與使用可能影響、減輕對農業生產環境影響之因應設施、正面效益與使用結束後回復計畫等納入,提升審查一致性。
- 以臺南市為例指出「疑似非農用疑義使用地」於距開發地2公里內呈聚集、至5公里外仍有擴散特徵,作為管制之量化依據,使影響範圍界定與預警更有論證基礎。
- 指出現農業主管機關多為被動審查、審查內容與負面影響樣態未完全對應、且變更後欠缺監測管理機制之三項缺口,並將問題結構化,利於後續修法、修正要點與制度設計。
- 建議建立變更後監測之管理機制,定期申報與查核、未改善可處罰則;並強調對太陽光電等設施應有使用期滿拆除與土地回復等退場規範,避免長期占用與不可逆影響。
- 提出以「農業發展地區次分類」對接「農地利用綜合規劃」,並釐清於不同農業條件下,可容許之產製儲銷等設施方向,作為後續功能分區與指導事項參據。